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上)———台湾问题实质上是中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
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上)———台湾问题实质上是中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一)

摘 要: 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在甲午战争后失去台 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恢复对台湾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政治制度,但是没有改变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本文基于国际法对台湾问题进行分析,涉及台湾问题的方方面面及其法律上的影响。本文涵盖中国恢复对台湾的主权、作为内战结果的海峡两岸政治对立、中国以主权者的名义捍卫对台湾的主权、中国在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问题,中国同世界各国的建交实践及一中原则的法律含义、中国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空间”的管理等重大问题,并尝试适用国际法做出解读。
关键词: 中国领土; 台湾问题; 中国代表权; 一中原则; 中美关系
一、 台湾由失地到光复
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在甲午战争后,曾被日本通过1895年《马关条约》一度侵占。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曾于1942年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明确宣布: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这里宣告废止“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当然包括废除《马关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外交部长同时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
二战期间,中美英三国1943年《开罗宣言》确认,战争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中美英苏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投降书》中宣布: “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报中的条款”,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1945年10月,中国在台北中山堂举行接受日本投降仪式。中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长官陈仪接受日本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的投降,并受权宣布: “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给中国全体同胞及全世界周知。”
至此,经由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确认,并通过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程序,中国业已在法律上(de jure) 和事实上(de facto) 收复台湾,并以主权者的名义向全世界宣告对台湾恢复行使领土主权。台湾在国际法上作为中国领土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得到再次确立,自此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改变。
基于上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收复台湾失地,恢复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既为同盟国通过国际文件所共同确认,又被日本在投降文书中所接受,两者合并构成国际条约中的领土处置条款,并且在战后即被付诸实施。此际,虽未签订和平条约,但中国业已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收复台湾,并以主权者的名义恢复行使对台湾的领土主权。
中国恢复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是建立在二战期间同盟国通过《联合国家宣言》确认的新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的,构成二战后国际秩序之组成部分。在中国恢复对台湾的领土主权问题上,殖民征服时代产生且有效的传统领土取得规则已经过时,不能适用,这里适用的是国际法变革时代产生的新规则,即谴责侵略战争、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予以惩罚,恢复曾遭受侵略的国家之原有领土主权。这是一条全新的国际法规则,与国际法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作为国家政策手段,不承认国家可以通过发动侵略战争获取他国领土,否定征服和兼并等领土取得方式在新的国际法体系中具有任何合法性,确认非殖民化和民族自决权,否定殖民国家对殖民地、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土拥有主权等原则和规则,系源出于同一立法精髓。欧洲在二战后处理德国在战争期间占领苏台德地区等领土问题,并未签订新的条约,而是恢复原来边界,亦系出同理。
二、 1949 年后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 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和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革命的胜利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可以说,新中国是一个完全不同于旧中国的新的历史类型国家。然而,作为国际法主体,新中国是在旧中国原有领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是旧中国的延续,同时也是旧中国固有领土和权利的继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行使的包括对台湾省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从国际法的角度说,这属于政府继承的实例。
根据国际法,一国政权变更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也不影响其已有的领土和边界。
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国体和政体的变化发生在中国固有领土上,不影响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不影响中国固有领土及其范围。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法主体,新中国取代旧中国,中国依然是中国,中国的领土疆域及其组成部分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中国固有领土包括台湾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但是,从国内法的角度看,这一变化却是巨大的、重大的。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自此中华民国结束了它在中国历史上曾拥有的地位,国民党执政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退据台湾一隅,虽然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称谓,但实质上已沦为一个地方政权。根据“主权在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华民国政府行使中国主权的历史至此终结。这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能真正代表中国人民,才能完全享有中国对自己全部领土包括对台湾的主权,才能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承担起行使中国国家主权、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使之免受任何侵犯的使命。
台湾地方当局,虽然继续使用着“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实际上只是在中国领土之台湾省的一个地方当局,被置于中国的主权之下,无权代表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
尽管由于中国内战的延续和国际冷战的背景,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状态,但这一对立并不能影响中国对其全部领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
首先,在领土问题上,中国与德国、朝鲜和越南的情况有根本区别。在中国领土上过去和现在皆不存在一条通过国际协议划定的分界线。在德国领土上,曾经存在一条东、西德之间的分界线以及一条西柏林飞地与东德领土的分界线,其中一段称“柏林墙”。在朝鲜半岛上,曾经存在一条划分美国和苏联接受日本投降区域的北纬三十八度线( 简称“三八线”) ,在朝鲜战争后,交战方又在“三八线”基础上划定了一条南北军事停火线,此线 至今仍在。在越南领土上,沿北纬17°曾划定过一条印支冲突军事停火线。此线随着越南北南统一,已不复存在。
此外,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地区也存在着一条经两国协议划定的停火线。联合国还派出了驻印、巴军事观察员小组,监督双方在实地的停火。在停火线的基础上,印巴通过谈判签署《西姆拉协议》( the Simla Agreement) 建立了一条克什米尔控制线( a line of control,LOC) 。
上述分界线均具有临时性质,但均系经国际协定划定,因此称“国际分界线”。但是, 在中国领土上,根本不存在任何一条经国际协定划定的临时分界线。
在国际法上,中国是海峡两岸构成的一体,不存在任何一条分隔大陆和台湾的“海峡中线”“海峡分界线”或“国际分界线”。
20世纪50年代,美国曾策划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阴谋: 一是要求中国人民停止解放台湾的军事行动,要求中国政府承诺放弃武力解放台湾; 二是要求台湾当局放弃金门、马祖地区,退守台湾、澎湖; 三是在台湾海峡中部划出一条所谓“海峡中线”, 以此分隔两岸,企图在法律上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美国人的所谓“海峡中线” 方案逋一出台,即遭到中国政府和当时台湾当局的一致、坚决的反对,海峡两岸没有任何一方予以认同。对于杜勒斯1958年9月30日关于劝说台湾当局撤出金门、马祖,要求两岸在台湾海峡实现停火并划出“海峡中线”的讲话,蒋介石本人十分不满,大骂美国对不住他。中国国防部长则先后于1958年10月6日和10月19日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和《再告台湾同胞书》,指出“中国人自己的事只能由我们中国人自己解决”,粉碎了美国企图在台湾海峡划出中线、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因此,在国际法上,从未存在过,也根本不存在什么“海峡中线”。无论事实上或法律上,台湾海峡不存在任何经由国际协议划定的分界线。
其次,海峡两岸的政治对立从1949年至1991年并没有影响到两岸对中国领土范围包括台湾是中国领土组成部分的基本认知。
至少从1949年至1991年,无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中央政府还是继续盗用 “中华民国”名义的台湾地方当局均主张,中国主权覆盖整个中国固有领土,其中包括台湾。两者之争是究竟谁能合法地代表整个中国,而两岸对于中国全部领土包括台湾、台湾是中国领土之组成部分没有分歧。正是在此基础上,两岸均确认,无论大陆人和台湾人均是炎黄子孙,都是中国人。由此可见,海峡两岸对人民、土地和国家的基本认知是完全一致的。
综上,随着时代发展,连美国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1972 年中美打破坚冰,开始交往,当时美国人是这样说的:
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再次,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维护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举措是一贯的、始终如一的,均建立在中国的领土主权涵盖台湾,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基础上,包括:
———针对美英单独对日媾和,周恩来外长于1951年8月15日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声明》,重申中国对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东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等领土单位拥有主权,中国对上述领土单位的主权不受美英等国同日本片面签订的《对日和约》影响。
———针对美国以“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挑衅中国的主权,中国用实际行动予以坚决的回击。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1月攻占一江山岛、2月攻占大陈岛及外围的渔山列岛和坡山岛等岛屿,基本实现对东南沿海近海海域的实际控制。
———针对20世纪50年代美国杜鲁门政府在国际上策动所谓的“双重承认”和制造“两个中国”,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高瞻远瞩,决定于 1958年8 月23日炮击金门、马祖,以此宣告中国内战状态并没有结束,并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决定不再攻占台湾国民党政权占据的金门、马祖等大陆沿海岛屿,把这些岛屿暂时留在台湾当局手里。
———针对美国第七舰队的干涉,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布《关于领海的声明》, 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确认基线以内由台湾当局所控制的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等为中国内水岛屿,将美国军舰拒之大陆沿海12海里领海之外。10月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指出台、澎、金、马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是另一个国家。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在这一点上台湾领导人是同意的。中国内战问题只能由中国内部双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
这些法律上坚持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举措,进一步加强了海峡两岸在领土上的联系,破解了美国试图劝说蒋介石把军队撤出金门马祖,在台湾海峡划出一条停火线( 即所谓 “海峡中线”) ,实施“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计划。实际上,美国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计划逋一出台,即遭遇海峡两岸中国人的一致反对。海峡两岸之间通过大陆沿海岛屿所体现的国家领土一体关系一直延续至今。这是铁一样的事实,任凭当前在台湾地方上执政的民进党当局怎么否论,也无法从历史、地理和法律上予以抹掉。
最后,尽管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但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也绝不允许分割。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从未改变也绝不允许改变。
三、 中国对外建交始终坚持“ 一个中国”原则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世界各国政府宣布: “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又致电联合国郑重声明: 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完全无权代表中国。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当局断绝或 不建立外交关系,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
1949年以来,中国在同世界各国开展交往、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过程中一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任何国家,要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必须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则构成这一承认的外在表现形式。中国还本着国家主权平等、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要求有关国家不与台湾当局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出售武器,或帮助台湾生产武器,或与台缔结军事结盟。
“一个中国”原则是新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提出的,在中国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得以确立并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同各国的交往,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发展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
正是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同世界上183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一个中国”原则因此也在中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中国建交的各国同时还承诺,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这一承认本身即包含着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对台湾拥有领土主权的意思。
四、 联合国大会第 2758 号决议及其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国际法上被确认,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一大批国家先后取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极大地改变了国际社会的结构和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的各方力量对比关系。
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第2758号决议: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这一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同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不仅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 而且在联合国及其相关国际组织范围内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
联合国大会在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决定不再就美国提出的所谓“双重代表权”问题 进行表决。
联合国大会以“不表决双重代表权问题”的方式,进一步确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整个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中华民国代表权”或“台湾代表权”的问题,不存在“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问题。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对于联合国及其相关国际组织及其秘书处具有拘束力。正是在第2758号决议基础上,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随后以正式决议等方式,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
例如,1972年5月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第25. 1号决议,依据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世界卫生联合国组织中所非法占据 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关于第2758号决议的意义,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给出了明确的官方法律意见,即“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在国际法上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联合国在实践中对台湾使用的称谓是“台湾,中国的省( Taiwan,Province of China) ”。
不仅如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在联合国及其相关国际组织框架内同样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以及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分割中国主权、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行为。
就此而言,一些国家( 截止2024年1月为12个) 无视《联合国宪章》关于相互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至今仍与台湾当局维持所谓的“邦交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即构成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严重违背国际法,违背《联合国宪章》。
从现实政治看,这些国家多为受到美国的压力而同台湾当局维持了所谓“邦交关系”。(未完待续)
(注:本文源自《边界与海洋研究》2024年第3期。篇幅限制,本文将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边海纵横
Boundary and Ocean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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